一是原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
在公司改制中,对原公司提供担保,由于公司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公司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
公司改制后,在挂靠公司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叁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公司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公司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扩大共济基金
可运营部分的投放渠道和投放力度。
所以想要界定地方的隐形债务,主要是区别是否该债务是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法债务,比如一些借贷债务或者是担保债务,如果不是属于这些合法的债务,但是的确又存在着借贷的情况,那么就可能是隐形的债务。虽然隐形的债务是属于潜在的债务,但是依然是需要偿还的。